闲鱼买到假货但是已经确认收货了怎么办(在闲鱼买到假货并且已经确认收货怎么办)

伴随着经济的发展与物质的丰富,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去出售与购买自己闲置的物品,并催生了某鱼、某转等二手物品交易平台。但是,在从事二手物品买卖时,因为出卖与购买的主体都没有一定的信用做背书,因此很有可能出现买到假货的情况。在二手物品交易平台买到假冒伪劣商品,我们能否主张赔偿呢?可否像在一手商品网站上买到假冒伪劣商品一样主张“退一赔三”呢?在卖方“跑路”的情况下,我们可以向二手物品交易平台主张赔偿吗?

要回答上述问题,我们需要从《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发探求答案。

一、买到假冒伪劣商品,我可否请求卖家赔偿?

(一)买方有权退货退款

如果买方在购买之前并不知悉所要购买的商品是假冒伪劣商品,在收到商品时发现是假冒伪劣商品,此时可以行使合同的法定解除权,从而退款退货。

《民法典》第610条规定,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根据本条,二手物品交易平台中的买方如果发现所要购买的商品是假冒伪劣商品,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并解除与卖家的买卖合同。同时根据《民法典》第566条,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这就意味着卖方要配合退货并进行退款,如果买方除此之外还有其他损失,有权请求卖方赔偿损失。

在存在假冒伪劣商品的情况下,即便卖家从二手物品交易平台引导买方至其他私人平台、乃至线下交易,也必须退货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规定,平台内经营者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其工作人员引导消费者通过交易平台提供的支付方式以外的方式进行支付,消费者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责任,平台内经营者以未经过交易平台支付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为,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合同并不因是否依托于固定的平台而改变性质,在退货退款这一点上,无论是否通过二手物品交易平台进行购买,买方都可以退货退款。

(二)买方有时可以请求惩罚性赔偿

在现实交易以及一手商品交易平台中,如果消费者购买了购买到与合同约定质量不相符的假冒伪劣商品,如果经营者有欺诈行为,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请求3倍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这就意味着在“经营者—消费者”的场景中,法律对于消费者进行了倾斜保护,在经营者欺诈的情况下,要承担三倍赔偿的加重责任。

但问题在于,在买卖二手商品的情况下,卖家是否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中所说的“经营者”呢?而卖家是否是“经营者”直接决定双方之间的矛盾解决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但对这一问题不可一概而论,应当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受到损害,人民法院综合销售者出售商品的性质、来源、数量、价格、频率、是否有其他销售渠道、收入等情况,能够认定销售者系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消费者主张销售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经营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该条,人民法院往往在遭遇此类案件时选择审查卖家出售商品的性质、来源、数量、价格、频率、是否有其他销售渠道、以及收入等情况,从而判断其是否从事“商业经营活动”,即法院审查的重心往往是“商业性”。一般情况下,如果在二手物品交易平台反复售卖一种或一类物品,价格稳定,且该类物品已经经过数次交易,往往就可以认定出售该类物品的主体为“经营者”,从而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经营者的相关规定。

而在司法实践中,小编观察到法院对于该类案件审查的重心也渐渐由出卖方是否属于经营者转移向是否存在欺诈行为,这其实也在另一个侧面证明了法院往往对于二手物品交易平台的卖家是否属于“经营者”采纳积极立场。

二、卖家“跑路”,我可否请求平台赔偿?

有时卖家在出售假冒伪劣产品后,会“人间蒸发”,即采取不回消息、注销账户等操作,以规避买家对其主张损害赔偿。这种“蒸发”能否奏效呢?在什么情况下,买方可以向二手物品交易平台主张损害赔偿呢?

在卖家“跑路”时,平台有义务向买方提供卖家的真实名称、地址与有效联系方式,买方从而可以对于卖家售卖假冒伪劣商品的欺诈行为采取民事诉讼甚至报警等救济方式。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第1款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这意味着如果平台拒不配合买方向卖家的追偿,或不能切实提供卖家有效的信息,平台应当承担补充责任,由平台向消费者承担卖家本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当然,平台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卖家进行追偿。

三、总结

小伙伴在二手物品交易平台买到“假货”时,一定不要只顾着生气,而是要积极固定证据、与卖家进行交涉,行使自己退货退款的正当权利。如果卖家符合“经营者”的特征,小伙伴还可以主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所规定的“三倍赔偿”。

如果卖家“跑路”,小伙伴可以向二手物品交易平台寻求帮助,请求其提供关于卖家的基本信息,从而展开进一步的权利救济。而如果平台拒不提供信息或无法提供信息,小伙伴还可以向平台主张自己对于卖家的权利。


参考文献:

肖顺武:《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谦抑性》,载《法商研究》2019年第5期。

吕来明、陈天舒:《二手物品网络交易平台的运行机制及义务承担规则》,载《商业经济研究》2021年第24期。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2)津02民终5143号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4民终145号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1民终31026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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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懋祺

文字编辑:杨文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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