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表示民用建筑通用规范新条文,“废”表示废止条文,“旧”就表示 与新条文冲突或者一致但仍在执行的条文,新条文和加粗字体均为强条
新4.2.1 除建筑连接体、地铁相关设施以及管线、管沟、管廊等市政设施外,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应突出道路红线或用地红线。
新4.2.2 除地下室、地下车库出入口,以及窗井、台阶、坡道、雨篷、挑檐等设施外建(构) 筑物的主体不应突出建筑控制线。
4.2.3骑楼、建筑连接体、沿道路红线的悬挑建筑等,不应影响交通、环保及消防安全。
废4.3.1除骑楼、建筑连接体、地铁相关设施及连接城市的管线、管沟、管廊等市政公共设施以外,建筑物及其附属的下列设施不应突出道路红线或用地红线建造:
1地下设施,应包括支护桩、地下连续墙、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各类水池、处理池、沉淀池等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等;
2地上设施,应包括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凸窗、空调机位、雨篷、挑檐、装饰构架、固定遮阳板、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风及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烟囱等。《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
旧4.3.3除地下室、窗井、建筑入口的台阶、坡道、雨篷、等以外,外建(构) 筑物的主体不应突出建筑控制线。–《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
4.2.1~4.2.3条文解读:地下车库出入口可以突出建筑控制线,但应符合各地技术管理规定,需要控制在用地红线5米以内。此时我想起来总工讲的城市规划7线:红线:用地、道路、建筑
绿线:绿地
蓝线:江河湖库城市地标水体
紫线:历史文化街区、古建保护
黄线:重大基础设施
黑线:高压走廊
橙线:铁路和轨道交通
新6.6.3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应采取防止攀滑措施,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间距不应大于0.11m。
废6.7.4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其他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取防止攀爬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间距不应大于0.11m。–《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
旧6.1.3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住宅设计规范》
6.6.3条文解读:虽然新规范取消了“住宅”限制,但是《住宅设计规范》6.1.3依然存在,故目前按没有变化考虑。
新5.3.7 公共楼梯休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00m,梯段净高不应小于 2.20m。
废6.8.6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0m,梯段净高不应小于2.2m。–《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
注:梯段净高为自踏步前缘(包括每个梯段最低和最高一级踏步前缘线以外0.3m范围内)量至上方突出物下缘间的垂直高度。
5.3.7条文解读:取消了梯段最低和最高位置0.3m范围内要求,公共楼梯有要求,套内楼梯呢?规范没写,为了安全统一执行5.3.7条。新5.3.11当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公共楼梯井净宽大于0.2m时,应采取防止少年儿童坠落的措施。
废6.8.9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及其他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当楼梯井净宽大于0.2m时,必须采取防止少年儿童坠落的措施。–《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
5.3.11条文解读:没有变化。
新4.3.3建筑基地内机动车车库出人口与连接道路间应设置缓
冲段。
废3.1.7 机动车库基地出入口应设置减速安全设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
旧5.2.4建筑基地内地下机动车车库出人口与连接道路间宜设置缓冲段,缓冲段应从车库出人口坡道起坡点算起,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出入口缓冲段与基地内道路连接处的转弯半径不宜小于5.5m;
2当出入口与基地道路垂直时,缓冲段长度不应小于5.5m;
3当出人口与基地道路平行时,应设不小于5.5m 长的缓冲段再汇入基地道路;
4当出人口直接连接基地外城市道路时,其缓冲段长度不宜小于7.5m。–《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
4.3.3条文解读:车库出入口位置仅留缓冲段即可,按《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第5.2.4条执行。
废4.2.8机动车库的人员出入口与车辆出入口应分开设置,机动车升降梯不得替代乘客电梯作为人员出入口,并应设置标识。–《车库建筑设计规范》相应的新条文我没有找到,难道是放宽了?
新5.5.1公共厨房应符合食品卫生防疫安全和厨房工艺要求。
三、《饮食建筑设计标准》JGJ 64-2017第3.0.2、4.3.3条。
废3.0.2饮食建筑的选址应严格执行当地环境保护和食品药品安全管理部门对粉尘、有害气体、有害液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距离要求的相关规定。与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开敞式污染源的距离不应小于 25m。–《饮食建筑设计标准》
废4.3.3 厨房区域应按原料进入、原料处理、主食加工、副食加工、备餐、成品供应、餐用具洗涤消毒及存放的工艺流程合理布局,食品加工处理流程应为生进熟出单一流向,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副食粗加工应分设蔬菜、肉禽、水产工作台和清洗池,粗加工后的原料送入细加工区不应反流;
2 冷荤成品、生食海鲜、裱花蛋糕等应在厨房专间内拼配在厨房专间入口处应设置有洗手、消毒、更衣设施的通过式预进间;
3垂直运输的食梯应原料、成品分设。–《饮食建筑设计标准》
4.2.8条文解读:不在将工艺流程具体化,具体由食品卫生防疫安全和厨房专业厂家说了算。以后这个由厨房深化厂家负责了,建筑设计只做规范限制。
新5.5.2厨房专间、备餐区等清洁操作区内不应设置排水明沟,地漏应能防止浊气逸出。
旧4.3.8.5厨房专间、备餐区等清洁操作区内不得设置排水明沟,地漏应能防止浊气逸出;–《饮食建筑设计标准》
5.5.2条文解读:内容无变化,非强制条文改为强制条文。
新5.5.3厨房区、食品库房等用房应采取防鼠、防虫和防其他动物的措施,以及防尘、防潮、防异味和通风的措施。
旧4.1.7 用餐区域、厨房区域、食品库房等用房应采取防鼠、防蝇和防其他有害动物及防尘、防潮、防异味、通风等有效措施。–《饮食建筑设计标准》
5.5.2条文解读:用餐区域取消限制。旧条文虽然没有废止,在修编会有调整。当现行工程建设标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新5.5.4 公共厨房应采取防止油烟、气味、噪声及废弃物等对紧邻建筑物或空间环境造成污染的措施。–《饮食建筑设计标准》
旧3.0.4 饮食建筑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油烟、气味、噪声及废弃物对邻近建筑物或环境造成污染,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554 的相关规定。
5.5.4条文解读:内容无变化,非强制条文改为强制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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