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部分银行工作人员都会告诉持票人提前7天左右发起提示付款,这其实是存在严重法律风险的。
持票人在汇票到期前提示付款会有四种可能:
(1)承兑人在汇票到期前拒付
(2)承兑人一直不签收
(3)承兑人在汇票到期10日后才拒付
(4)承兑人在到期10日内拒付。前述四种情形只有第(4)种,持票人还享有追索权,即要求票据所有背书人、承兑人、出票人、保证人连带付款的权利。其余三种情况下持票人均丧失了追索权,只能要求承兑人付款,而往往这种情况下,承兑人的付款能力已经大大降低,否则也就不会在票据到期后不履行付款义务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意味着,取得拒付证明是行使追索权的前提,同时,该条规定了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那这些规定就让持票人陷入了两难的境地。
该如何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持票人因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取得拒绝证明的,可以依法取得其他有关证明。
“其他有关证明”是什么?
(一)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承兑人、付款人失踪或者死亡的证明、法律文书;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逃匿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
(三)医院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死亡的证明;
(四)公证机构出具的具有具绝证明效力的文书。承兑人自己作出并发布的表明其没有支付票款能力的公告,可以认定为拒绝证明。
总结:商业承兑汇票是商事领域非常常见,也非常专业的金融工具,稍有不慎就会遭受极大的经济损失。如果你遇到商业承兑汇票相关的问题,记得联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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