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级课程草书23─草书释读17
复习思考题
一.「以」和「北」这两个草字,它们的区别在什么地方?各取了什么笔势?
王羲之《舍子帖》「北」与《十七帖》的「以」字,因为字的结构不同,即使二字草书的右旁都是取横竖笔势,其实源于不同考虑。
1.「北」:方位名。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人坐立皆面明背暗,故以背为南北之北。」
甲骨文、金文、战国文字、篆文都像两人背对站立的样子,所以表示相互背离。
甲骨文:

金文:

秦简:

草书的取势:左旁的「人」:竖笔势倒写,先右后左。右旁的「人」:竖笔势

2.「以」:《说文》:「以,用也。」有些学者以为甲骨文像一个人有所提挈之形,属于合体象形。金文,小篆省去人形,但因小篆写法与「私」相似,所以仍用秦简较为多笔画的写法,汉隶书跟随秦简,而草书便据此而变化画造成。小篆:「私」
甲骨文:

金文:

小篆:

秦简:
汉《礼器碑》:

索靖《月仪帖》:左旁以两点代「口」字。

王羲之《十七帖》「以」:取势时,左旁的口同于索靖写法,右旁的「人」仍用横竖表之。全字取势:
左旁:竖笔势;右旁:竖笔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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